|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|
| 转载文章 时间:2009-02-26 20:44:50 点击查看评论 |
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沪高法民一[2008]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,海事法院,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,各区县人民法院: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7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本市审判实践,现将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: 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: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(元)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,62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0,22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7,25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8,845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34,707 死亡赔偿金 59岁以下 472,460 (城镇居民) 60~74岁 23,623×年数 75周岁以上 118,115 死亡赔偿金 59岁以下 204,440 (农村居民) 60~74岁 10,222×年数 75周岁以上 51,1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7,255×年数 农村居民 8,845×年数 丧葬费 17,353.50
由于市统计局尚未公布2007年度行业职工平均工资,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6年度行业职工平均工资,待市统计局公布2007年度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,再予以调整。 二OO八年四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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